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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下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
來源:互聯網 作者:王垚翔 時間:2019-11-15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新法順應新的社會形勢下消費行為的發展,增加了諸如“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等全新的規定。新消法的出臺,對消費者而言是個利好,可對廣大電商而言,卻意味著將會面臨一次洗牌,能適應新消法的電商將會取得更多的市場資源,而不能適應的,則只能接受被市場淘汰的命運。那么在新消法之下,電商企業會遇到哪些法律風險,又該如何合理防范呢?
一、七天無理由退貨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新消法的這一規定以立法的形式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是對舊消法的一大突破,被譽為新消法的亮點之一。
雖然大部分電商對此新規還是持肯定的態度,甚至早在新消法實施前,很多電商就已經開始實際操作,但不可否認的是,很多電商還是對此抱有很大的警惕性,擔心消費者利用此條款惡意退貨,對自身經營造成影響。
電商的擔憂主要體現在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和商品完好性的定性兩個方面。二十五條列舉了四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但顯然遠遠無法滿足電商的實際需要。以圖書為例,該類商品雖然在屬性上和報紙、期刊并無二致,但卻不屬于例外范疇,換句話說,消費者購買圖書后,花三兩天讀完,然后在七天內內要求退貨,從新消法規定來看完全行得通。其次是商品完好性,從電商角度出發,我可以接受你的退貨,但前提是不會影響我的二次銷售,因此所謂的完好性也是從是否影響二次銷售來判定的。還是以圖書為例,現如今包括實體書店在內出售的大部分圖書外面都有塑封包裝,如果消費者買回去之后把塑封拆了,是否破壞了商品的完好性呢?持悲觀態度的電商甚至笑言,如果不對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進行進一步的明確,保證電商的利益,那么在不遠的將來電商將全線淪為二手市場。消費者在拆封試用后退貨,而電商為了利潤再度出售,最終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實踐中,很多電商以網站注冊協議、售后說明等方式來達到免責目的,但這樣的做法一旦發生爭議,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新消法二十五條明文規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電商如果要將某類商品列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范疇,就應該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來執行。這個執行包括商品本身的屬性和消費者確認兩個要素。具體來說,電商應在該商品的介紹中以醒目方式提醒消費者商品的特殊屬性及不能參與無理由退貨的原因(消費者安全,交易慣例等),在消費者點擊購買后,以彈窗的方式要求消費者再度確認是否同意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以電文的形式予以記錄。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對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帶來影響,但從長遠來說,即維護了電商的利益,也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有專家曾表示,新消法無理由退貨規定中的“商品應當完好”,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對于商品的包裝等,由于需要驗視、試用,允許拆封。筆者持不同觀點。筆者認為,七天無理由退貨中的“七天”,其實是一個消費者的冷靜期,網購由于其購物模式的便捷性以及商品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消費者更容易沖動消費,新消法之所以規定“七天”這個期間,目的在于讓消費者充分考慮清楚自身需求,防止因沖動帶來的浪費。對于有外包裝的商品,即使是在實體店消費,商家同樣不會允許拆封,驗視只能通過包裝進行,而試用更非必須步驟。因此即使為了彌補網絡購物信息不對稱,也不應將高于實體店商家的義務強加于電商上。當然,為了更好的防范此類風險,筆者建議電商以公告、站內私信、彈窗等方式將無理由退貨的細則告知消費者,并就重點部分醒目提醒。
二、非國家三包、無約定商品的三包期
相比七天無理由退貨,既非國家三包又無當事人約定的商品如何確定三包期限就顯得不那么引人注意。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這一規定雖然不是專門針對電商的,但對電商一樣存在風險,而且電商更容易來規避這一風險。如果說“七天后符合解約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這里還有“及時”這樣一個時間的限定,不至于太離譜,那么對于“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這一情形,似乎就少了對消費者換貨、修理要求的時間限制。貌似對經營者有很大風險的條款,其實卻蘊含了解決之道。只有國家三包和當事人約定以外的商品才可能有換貨、維修無期限的風險,國家三包范圍并不是由某個商家說了算,但當事人約定卻可以。二十四條的規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在敦促包括電商在內的經營者們將國家三包以外的商品也納入到經營者的三包體系中來,以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來明確退貨、換貨及維修的期限。
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風險
新消法中關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條款中。
新消法第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需要對未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及縱容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利益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提醒的是,銷售者或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是并存的,三者缺一不可。這也要求平臺提供者需要及時更新銷售者或服務者的聯系方式,確保能夠取得有效聯系。
新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與此同時,新消法五十六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即對于違反此規定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筆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防范此類風險,除了牢記“合法、正當、必要”這一獲取、使用消費者信息的原則外,更應從技術層面確保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制定完善的補救措施。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往往也是網站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這就要求平臺提供者加強對廣告的審查力度,特別是對生命健康類的廣告更是要慎之又慎,從源頭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
簡單羅列上述筆者認為的電商企業法律風險,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見或建議,希望有專家多多指正,更希望能對電商企業有所幫助。經營者離不開消費者,消費者一樣離不開經營者。希望相關部門在新消法實施過程中,在具體細則的制定過程中,對電商企業們多些關懷,多些體諒。竭澤而漁并非我們的目的,電商與消費者的雙贏才是我們最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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