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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建造中發生事故,房主應賠償嗎?
農村自建房業主、包工頭、受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01業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中的傾向性觀點是:《建筑法》第83條規定的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筑企業建設,都屬于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筑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故對承建農村居民低層住房的行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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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張可得利益問題實務解析
合同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應僅指其所應獲取的工程價款扣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后的剩余利潤。 《合同法》第113條對可得利益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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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固定價合同調整價差司法路徑分析
一般而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價款計算可以采用固定價、可調價以及成本加酬金。固定價又可以分為絕對固定和相對固定,前者價款不因任何因素而調整,后者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予調整。當然,還存在著合同總價款本身是可調價,但在某項費用上是固定價的可能。固定價排除了通過合同進行調差的可能,則如果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材料費、人工費或者機械費的大幅上漲,調整價差并無合同依據的情況下,調差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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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擅自使用”之認定與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以下簡稱《解釋》)第13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方應當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督忉尅返?4條第3項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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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爭議與實踐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是保護施工企業的一大利器,但是現有法律規定的比較籠統,最高法院尚未有統一規定,導致各地方法院在處理該問題上存在較大差異。本文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各地方法院的指導意見,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權利主體、承受客體、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處置以及未到期工程款的處理等六方面進行梳理闡述。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伴隨《合同法》的生效而誕生,但各地法院對建設工程價款